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证工作,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号《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2019年,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规范》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通知《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受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证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汽车拆解公司项目流程,下同)和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审计。 设区的市、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件1),并将申请材料转发省商务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 10个工作日内。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更正内容。

(三)省级评审。 省商务厅收到市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更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三条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场所的拆除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要求。 在设区的城市主城区(含雄安新区),需提交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市级证明文件; 在不设区的城市,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的合格证明,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建设。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场地、设施设备、储存、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有完善的拆解固体废物处置方案。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证,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除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公司章程;

4、申领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除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期限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明(需提供出具的证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配套文件进行规划);

(六)申请企业购买或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融资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

7、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作业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验收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省商务厅组织建立了“河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 验收专家组从河北省专家库或国家专家库中选拔,河北省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批准的材料由省商务厅组织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审核验收。 专家组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审查,对验收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

省商务厅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和《现场验收审查意见》审核情况,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表格”,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对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审批项目,省商务厅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建立企业账户,并颁发《企业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及证书编号将在网上公示省商务厅官方网站。 其一般办理流程为:受理——专家组验收——公示——文件提交并完成。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审批事项,将启动专门流程:省商务厅组织相关专家重新评估、审查核实,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当事人。提出了反对意见。 异议不能解决的,省商务厅将组织听证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 专家评审和听证会期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工作将暂停。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搬迁、改建、扩建拆解场地的,应当按照本文件要求重新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要求的,发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 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要求的,由省商务厅予以取消。

第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批准后,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了解当地汽车保有量和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做好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投资审慎经营,防范经营风险。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报废机动车未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拒不改正的,省商务厅将吊销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我省已于2020年9月1日前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证的,于2022年8月31日前重新认证。申请企业已通过回收拆解资质认证的,对报废机动车,换发《合格证》; 未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重新认证的,省商务厅将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证申请指南,明确建设内容和验收标准。 申报指南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各地商务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加强协同监管,严厉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报关企业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已取得资质认证的,立即撤销其资质。 对未取得资格认证的,给予批评教育,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各地审批、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的职责分工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相关工作的通知》(机商监建字[2014]1号)、《通知》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政许可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机商监建字[2014]1号)商建监字[2016]10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材料审查意见(模板)

2.河北省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证申请指南

附件1 材料审查意见(模板)

图片[1]-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 fyxm-专注于分享与收集全网优质资源-fyxm-专注于分享与收集全网优质资源

附件二河北省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证

申请指南

阐明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2019年)、《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机动车》(HJ348),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 ] 289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现场验收审查意见表》(模板)等文件制定本应用指南。

本应用指南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同步调整。

一、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715号)商务部2020年第2号)。

2、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证需要什么条件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除的经营场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场地、设施设备、储存、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适当的处置方案。

三、申请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除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领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除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明(需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企业购买或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融资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作业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四、资格认定条件说明

(一)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房产登记证)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多种证件合一)。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

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和《验收批复》或《验收报告》和《污水排放报告》。 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报废机动车、新能源电动汽车拆解培训后取得证照的人员、电工、叉车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专门从事报废车辆回收处理的持证人员。

(四)企业拆解作业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拆解作业规范:符合《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制度。

安全法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规范》(GB/)的相应要求。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以及其他有关固体废物处置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

(五)企业经营范围及厂房建设情况

参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中场地建设标准,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5000平方米。

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划分应适合企业的设计和拆解能力;

各功能区域应边界清晰、标志明显;

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存放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存放区、污染治理区应当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存放区、污染控制区应配备防雨、防风设施;

拆解企业应对厂区(管理区除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及其他生活废水进行清洁分流,并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应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的总体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拆解制度、车辆档案管理制度、销售登记统计制度(五大总成及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环境保护制度(固体废物登记、处置等)、职业病管理制度等。健康管理系统、应急管理系统、水电管理系统等

(七)企业建设应符合验收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河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证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企业建设应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五、资格申请及受理

(一)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证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审计。 设区的市、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件1),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发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进省政府服务大厅工作组市场开放专区窗口)。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更正内容。

(三)省级评审。 省商务厅收到市行政审批部门转发的材料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补充更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省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六、评审专家组

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后,河北省商务厅从专家库名单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受理和审查。 专家组成员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家、生态环保专家、金融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等。

七、审核及验收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证据、场地、实物、作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填写现场审核意见表。 专家签署意见表; 他们对自己的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将现场审查结论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报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商务厅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汽车拆解公司项目流程,在河北省商务厅官方网站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现场审核不通过的,将告知申请企业不通过原因及补充事项,申请企业补齐补充事项后,即可向河北省商务厅申请现场受理再次。

八、公告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的申请企业无异议的,由河北省商务厅颁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建立企业账户,并在网站列表和证书编号。 对公示的申请企业如有异议的,河北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核实。 专家评审核实问题不能解决的,河北省商务厅将组织听证会,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九、资质及证书

经材料审查、现场验收审查、公示,均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要求且无异议的,由河北省商务厅颁发《河北省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 《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证书》,证书参数按照业务部统一要求,原件应为A3横排,复印件为A4竖排。

十、需要重新取得资质的企业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9月1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需在两年内重新申请资质认证; 重新申请搬迁经营场所的回收拆解企业资质。 再认可企业也按照本申请指南进行申请、审核、审核、认可。

11. 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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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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