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扩大中央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审批程序针对中央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我部对原《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7 年 4 月 11 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回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了直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投资的高等学校直属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使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资金、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是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直属主管部门。 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审、报批建设项目、筹集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则,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决策制度。
第二章 校园规划准备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 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不能随意改变。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版、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实用、节约、勤俭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新校区与现有校区的关系。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和职工的意见。 有条件的,应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指南,并成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的校园规划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校园内向社会公开,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直属高等学校应当在教育部指导下,根据校园规划,结合职业发展需要和财力能力,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 投资计划报教育部审查。
第十三条 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计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以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直属高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经教育部初审后,按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 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已纳入五年基础设施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征地、投资等需要,可以将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报教育部批准。
直属高校申请立项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求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记录;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及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直属高校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请求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记录;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募集资金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况;
(二)需求分析及建设规模;
(三)选址;
(四)建筑方案的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和筹资;
(十一)招标方案及工程招标基本信息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新建项目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投资的,项目大学应一次性向教育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今年5月底前。 教育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前置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按照投资咨询有关规定开展。和评价管理。 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投资总额超过批准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直属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直属高校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请求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总体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类专业计算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概算增加额超过原批准概算10%的,学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四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使用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必须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立项登记手续。 教育部直属高校申请项目立项时,需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求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记录;
(三)校园规划;
(四)五年基本建设计划;
(五)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申请注册的项目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正式受理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驳回申请,并向申请院校说明理由和修改意见。 。
第三十条 直属高校根据备案意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备案意见出具之日起五年内开工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注册: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投资总额超过注册金额20%的。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正常教学和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要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定的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拟定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今年基本建设投资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第三十四条 推荐计划由直属高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并按时报教育部。 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制定计划:
(一)总投资计划根据学校财力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安排;
(二)建设资金首先要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施实际,合理安排下一年度的投资额度。 对于结题项目,要拨付充足的资金,确保项目按时完工交付;
(三)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投资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要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已批准或者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按照立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金额和融资方案填报。
第三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上年度确定的推荐计划,结合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财政部确定的本年度预算,编制年初计划,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准时。
第三十六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年初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制定调整方案,并按时报教育部。
第三十七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 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总体项目建设,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 基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实行建设项目代办管理制度的直属院校,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咨询、社会审核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关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健全项目变更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健全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拖延。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要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开,实行工程款支付“两笔”会签制度。 建设工程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方案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教育部,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经批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最终财务报表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试运行合格。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五十一条 直属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及相关制度项目规划流程拆解,加强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廉政建设责任。 将诚信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日常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程序。 未经审计不得结算项目。 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工程监理,加强对工程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程负责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示; 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热线,设立举报邮箱,接受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五十五条 教育部使用直属高校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监管,直属高校应当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数据。 直属院校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教育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六条 直属高校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教育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项目规划流程拆解,扣减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新建项目不予核准、登记。 项目; 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同时废止。
